派生定密是基层定密工作常见的形态之一,看似容易操作却并不一定规范。而派生定密的规范性、精准性直接影响着国家秘密的管理效能,关系着保密工作的成效。因此,明确派生定密的内涵与外延,确保派生定密规范操作,对于夯实定密工作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症结一:厘清派生定密与原始定密的关系
派生定密与原始定密是根据法律规定,总结归纳的两种定密工作开展方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定密的权限与依据不同。具有法定定密权或获得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依照中央有关机关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行为属于原始定密,这一过程在实践中也被形象地称为“对号入座”。机关单位在执行或办理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中,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进行拆分、合并、阐释、重述等行为则属于派生定密。
从上述操作不难看出,原始定密必须具备定密权限,派生定密则无这一硬性要求。原始定密的依据是中央有关机关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派生定密的依据则是已确定的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是派生定密的前提,其知悉范围决定着派生定密的产生,派生定密则是原始定密的衍生。
根据法律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具有定密权。因此,原始定密主要产生于上述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单位和未取得定密授权的单位一般只能进行派生定密。相较而言,原始定密的主体更加明确,而大家认为简单地按照已定密事项开展的派生定密,则由于定密主体广泛分散,对已定密事项的认知不一等,导致实践中存在定密随意性强、准确性差、规范性难等问题。
症结二:明确派生定密的基本原则
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这一规定就是派生定密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派生定密的两个基本原则。
其中,“需要定密的”表明了派生定密的“确有必要”原则。所谓定密,其中“密”指的是国家秘密信息,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密件,不能认为凡是办理密件过程中所形成的事项都是涉密信息。对办理密件过程中,新产生的事项是否应当定密,必须考量其是否涵盖涉密信息。比如,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征求意见稿是涉密文件,各单位在回复时,应当按照派生定密的要求对其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就必须定密,如果反馈的信息仅仅是“无意见”等无关内容,就不能随意定密。
其二,“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表明了派生定密的“严格对照”原则。派生定密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必须与所执行的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持一致,不能擅自改变。在笔者调研走访中,发现基层单位依然存在“层层降密”的情况。如某国家部委下发执行的机密级文件,在地市级或县级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时,就变成了秘密级,有的甚至到乡镇(街道)就变成了非密文件。这种现象的出现,多是承办人员不知不会导致的错误操作。派生定密务必遵循“严格对照”原则,其密级的确定只与定密事项的密级有关,与定密主体的行政级别无关。
症结三:合理确定派生定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派生定密主要包括3种类型,一是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比如全文转发密件。二是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一致,比如摘录(引用)已定密事项的密点。三是派生事项对已定密事项密点进行总结、分解、细化等,如根据涉密文件出台的实施办法。
从笔者调研来看,大部分机关单位在派生定密时,并没有深究保密期限这一具体问题,基本是与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保持一致。这样操作看似并无不妥,却忽略了派生定密与已定密事项的“时间差”。随着已定密事项层层办理执行,派生定密必然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甚至较大间隔。如某国家部委2018年出台的秘密级规范性文件,保密期限为5年,某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于2021年派生了新的事项,对于其保密期限,也直接标注为5年。如此一来,每一次派生定密的解密时间均不相同,最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最初的原定密事项已到期解密,但派生事项还在保密期限内,无形中导致了管理的复杂化,增加了成本与投入,也与法律法规的初衷相悖。
症结四:规范派生定密的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定密程序,但在实践中,却有不少基层机关单位未能完全做到。特别是对于地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由于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定定密权,绝大多数在开展业务时,也不需要申请定密授权,少量的定密工作仅与派生定密相关,因而对于定密工作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了解,在确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对于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是否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对于经常知悉、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经常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指定定密责任人具体承担定密工作。对于很少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可以不专门指定定密责任人,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直接负责定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