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已进入商业秘密强保护时代,但不少企业仍对此缺乏系统性的理解,相关知识亟待充实。特别是在当前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企业如何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加强制度建设 与国家秘密保护不同,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动作”,各地各行业推行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要求上有所不同。但加强企业保密制度建设,被公认为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保密对象、涉密场所、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保密措施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可以研究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的保密范围、密级划分、保密职责、保密措施进行详细规定;组建商业秘密保护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企业保密事项清单,建设各类有效的失泄密防范措施;实行目标管理, 把各项保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个人;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在全企业营造保护商业秘密的浓厚氛围;设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在正向激励的同时,对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的员工进行惩戒;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企业保密规定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倒逼各有关人员履职尽责。 此外,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还要注意把握好科学审慎的尺度,即合理性问题,不宜为了保密过度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一套有利于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完整的、适度的企业保密制度。在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应注重考虑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的优劣。在定密时,根据保密事项的价值大小划分等级。可以参照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也可以遵从《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找准管理重点 笔者多年观察发现,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多发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也应抓住这些主要矛盾,以点带面提升泄密防范能力。 一是商业秘密载体方面。《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商业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例如,规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采用计算机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企业商业秘密应由信息化部门负责保密,在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批准并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是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方面。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在职员工,对人才流出的职工无约束力,因此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既可以采取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有: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是涉外商务活动保密方面。要做好承诺和报告。签订员工出国(境)国家安全与保密承诺书,提交出国(境)国家安全与保密报告表、员工出国(境)国家安全与保密回访表。 员工一般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出国(境)。出国(境)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内部文件资料时,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需配备保密文件箱,并指定专人保管、随身携带,严防丢失泄露。特别是标有商业秘密密级的文件,未经企业保密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携带出境。 为避免被窃听,员工不得在房间内、汽车上等场合谈论内部事项。商议涉密事项,要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交谈。相关电报和文件须在使领馆保密室草拟。 最后,还要教育员工审慎谈及企业和国家敏感信息。在对外接触交往中,不主动、随意谈及内部情况,不谈论有关国家和企业的敏感话题。如对方主动问及上述情况,应按有关部门对外宣传口径回答,不夹带自己的主观臆断或结论。如果发现对方有意深谈或故意刺探、套问上述情况,应提高警惕,表面不失礼节,思想不松防线,设法避开话题或婉言拒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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